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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

发布时间: 2020-09-28 17:31:57

来源:保山日报网-保山日报   

  中共保山市委机要和保密局 张沁ppp保山日报网

  随着网络虚拟空间的迅猛发展,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,既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确保信息资源合理利用,是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,也是保密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。近几年,因信息公开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时有发生,尤其是个人隐私的泄露,加之有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倒卖隐私信息获取私利,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。一张光盘,一个邮件,或是一个微信就可以让成千上万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中肆意传播,速度之快,数量之大,手段之隐蔽都令人咂舌。如金融贷款、房屋装修、产品推销等各类电话骚扰,还有今年疫情期间由于审查不严,导致个人的住址、电话、家庭成员等信息的泄露也是屡见不鲜。ppp保山日报网

  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,关键是做到保放适度,保密与公开都要合理、合法。所谓“合理”,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,对是否保密与公开权衡利弊。对于政府信息,哪些应当公开、什么时候公开,哪些应当保密、在什么情况下保密,即便是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,也都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,通过权衡利弊得失来作出选择。所谓“合法”,即依法保密,依法公开。一是法律规定需要保密事项必须保密,不得以公开为由擅自公开,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,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;二是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,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,切实做到公开信息不涉密、涉密信息不公开;三是保密事项要符合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的规定,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。作为为民服务的政府机关,理应带头做好保护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、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,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。政务信息公开是一项常态化工作,但因工作失误和操作不当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,不仅是对个人隐私的侵害,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。ppp保山日报网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明确规定“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”,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,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”。个人隐私未经授权,绝对不能被公开,这是我们在信息公开中的一条“红线”。所谓“用力做事只是称职,用心做事才算优秀”,在政务网站相关日常工作中,一定要谨慎细微、反复核实,强化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,抓好相关规章制度落实,严格监管机制和流程,自觉维护人民隐私权益。ppp保山日报网

责编:蒋建国ppp保山日报网